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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盘点黄埔法院2021年安博体育- ANBO度“十大案例”

  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顾某、杨某与同案人“阿月”共谋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怀旧服”中诱骗游戏玩家在电脑中点击木马程序,进而在远程控制游戏玩家的电脑时,窃取游戏金币。2月25日,被害人王某在笔记本电脑玩网络游戏“魔兽世界怀旧服”时,被告人顾某、杨某在该网络游戏中通过语音聊天软件向被害人王某喊话,以付费组队刷副本、包刷稀有游戏装备为诱饵,诱骗王某用电脑鼠标点击被告人杨某伪装成微信群的二维码(实为木马程序文件),致使王某电脑系统感染木马病毒。同案人“阿月”通过远程操控被害人王某的电脑游戏交易确认按钮,将王某游戏账户内9万个“魔兽世界”游戏金币转至被告人顾某、杨某的游戏账户内。杨某后通过交易平台将游戏金币兑换成人民币5943.88元,并提现至其本人银行卡。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报警。

  广州智某公司与枣庄智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诉至黄埔法院。同年12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枣庄智某公司向广州智某公司支付货款5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因枣庄智某公司被注销,执行不能,广州智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枣庄智某公司在原审判决之前,已被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该案再审不宜实体处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黄埔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赵某妹、张某为枣庄智某公司的股东,耿某在再审中自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三人还是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三人在枣庄智某公司自行清算的过程中,明知与广州智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依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载有“清算组按规定通知了债权人,截至2016年11月30日,枣庄智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算完结,公司无债权债务”内容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赵某妹、张某、耿某隐瞒公司债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赵某妹、张某作为枣庄智某公司的股东,耿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人还作为公司的清算组成员,隐瞒公司债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广州智某公司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其违法清算的直接后果,就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广州智某公司的债务清偿主体因灭失而无法主张债权,应对枣庄智某公司本案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赵某妹、张某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枣庄智某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作为股东亦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故赵某妹、张某亦应对枣庄智某公司本案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扣除双方履行《债务转让协议》中同意抵扣的货款,本案尚欠款项为464700元。法院遂判决被告赵某妹、张某、耿某向原告广州智某公司支付设备款464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只要股东不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性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债务人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限责任公司亦应做好“善终”工作。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运行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仍屡见不鲜。本案枣庄智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并构成滥用公司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对注销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例对股东掏空法人资产、违法注销法人等不良现象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同时,有利于引导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依法依规,遵守诚信原则,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从而引导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原告蔡某安为某日用品公司生产运营部助理生产工程师。2020年1月至2月,日用品公司多次通过线上发放问卷等形式要求员工如实填报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信息,并要求存在相关情况的员工自行隔离14天或在家办公观察,确保健康后方能返岗。蔡某安在公司历次调查中均未填报任何情况,后其在上班体温检测时发现异常,到医院就诊,并自述当年1月年曾与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聚餐等。最终,蔡某安诊断结果为“发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同年2月22日,公司以蔡某安在多次健康申报中均未说明与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同时在返厂期间违反工厂网格化管理的规定,以致将个人、同事、公司置于重大风险,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蔡某安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项目。

  黄埔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人群接触史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明确规定此类情形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目的是保证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包括了安全生产和卫生纪律。尽管劳动者的行为最终并未引发严重后果,但事发时值国内疫情突发并处于极为严峻的阶段,其行为确给身为日用品生产企业的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带来严重恐慌,也与用人单位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目的相违背,有悖于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忠实义务,故不能因其最终未确诊而以结果倒推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危害性。因此,结合社会实情和劳动者自身的过错情况,法院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最终判决驳回了蔡某安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